沈厚铎
光绪31年3月(1905年4月),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关于设立法律学堂奏请,得到了清廷的支持。经学部批准,历半年的准备,京师法律学堂于光绪32年9月12日开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由中央开办、进行法学教育的专门学校,培养了一千多名毕业学员。其中大多数毕业生,都成为中华大地上早期的司法业务骨干,为中国的法治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资料图片)
回顾沈家本为法律学堂前后所撰写的几份奏章,不难感受到历史的厚重。
第一份奏章自然是《修订法律大臣伍沈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当时伍廷芳还在修订法律大臣任上,故这份奏章是和伍廷芳联名奏进的。
这份奏章对法律学堂的设立至关重要。奏章首先说明设立法律学堂的背景:
一是“深虑新律既定,各省未豫储用律之才,则徒法不能自行,终属无补”。奏章还指出,现实中,许多案件都是因为“地方官不谙外国法律,以致办理失宜,醖酿成要案”。所以,设立法律学堂是“弥无形之患,伸自主之权,利害所关”的大事。
二是“将来铁轨四达,虽腹地奥区,无异通商口岸。一切新政,如路、矿、商标、税务等事,办法稍歧,诘难立至,无一不赖有法律以维持之”。而要依法律维持,就必须有懂法律之人。
三是当时修律,就是为了“查照通商条约、议收治外法权”。基于以上原因,所以“应广储裁判人材,以备应用”。
奏章继而说明当时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学务大臣奏定学堂章程内,列有政法科大学,然须预备科及各省高等学堂毕业学生升入。现在预科甫设,计专科之成爲期尚远,进士、仕学等馆,其取义在明澈中外大局,于各项政事皆能知其大要。”另外,“法律仅属普通科学之一,断难深造出洋”,而“游学毕业法科者,虽不乏人,而未谙中国情形,亦多扞格”。
接着,奏章提出了未来法律学堂的培养目标:“爲学之道,贵具本原。各国法律之得失,既当研厥精微,互相比较,而于本国法制沿革以及风俗习惯,尤当融会贯通,心知其意。”
而要培养出既懂得西法,又了解中法者,“非专设学堂、多出人材不可”。奏折还列举了日本举办法律学堂的成效:“日本变法之初,设速成司法学校,令官绅每日入校数时,专习欧、美司法、行政之学,昔年在校学员,现居显秩者颇不乏人。”
因此,清廷也可以“略仿其意,在京师设一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在堂肄习毕业后,派往各省,爲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
把道理讲得清楚明白后,奏章再报告办学堂的思路:
首先是管理:“开办之始,暂由臣等经理,俟新律告竣,再行请旨派员,专司其事。”按清朝的规矩,办学是学部的事,这里提出“暂由臣等经理”,可以看出两重意思:
一是开办之初,避免给学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先把学堂办好,再交给学部一所现成的学校。这是防止学部推脱,不赞成办学。
再有一个不便说出的原因,就是教职员的聘用和招生的质量把关。清廷腐败路人皆知,如果自己不把握教职员聘用和招生之权,就难保证教学质量,无法达到办学的初衷。所以,办学之初,一定要亲手把握。
由此可见,在撰写奏章时,伍、沈两位修律大臣,是经过了怎样的深思熟虑。
接下来,奏章报告了具体办学的三件事:
一是定课程、学制。课程方面,“主课爲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其补助课爲各国行政机关学、全国人民财用学、国家财政学”。学制方面,“三年毕业。另立速成科,习刑律、诉讼、裁判等法,限一年半毕业”。
二是经费问题。“常年经费如堂舍租金、教习薪水暨购买书籍、器具、饮食、杂用等项,力求撙节,每年约需银四万两。值此库储支绌,不敢请拨部款,应由各省督抚分筹拨济,大省约解三千两,中小省约解二千两,便可集事。”
沈家本想出了一个由各省集资的办法,理由是“此项毕业学员,日后专爲各省办事,现在育才之费仰及羣力,于义亦合”。在这之外,只请求户部拨开办费三万两。
三是毕业生的任用。
“一曰广任用。近日仕途猥杂,各省候补人员,文理未通者指不胜屈。虽有课吏馆之设,而督抚事繁,未能躬亲督察,几至有名无实,遇有要政,本省无可用之人,不得不调诸他省。
在平日已有乏才之患,将来新律颁行,需才更亟,非多得晓律意者,不能行之无弊。应将学律各员于毕业后,请简派大臣详加考验,分别等差,其列优等者交部带领引见,按照原官品级,以道、府、直隶州知州、知县等官,请旨録用。庶几学适于用,用其所学,于时政殊有裨益。”
这份奏章获得了学部的首肯,并得到了钦定批准,沈家本、伍廷芳也被任命为法律学堂管理大臣。于是,沈家本立刻追加附片要求各省开办法律仕学速成科。
这份附片的题目是:《修订法律大臣伍沈奏请于各省课吏馆内专设仕学速成科片》。片中指出,各省冗员甚多,真正实行新政,能够用得上的人才奇缺。而派人出洋留学资费甚多,且远水不解近渴。
为此,拟“请在各省已办之课吏馆内,添造讲堂,专设仕学速成科,自候补道府以至佐杂,纪年在四十以内者,均令入馆肄业,本地绅士亦准附学听讲课程”,并“定六个月爲一学期,三学期毕业,毕业考试后,由督抚将学员职名、考试分数,造册咨送京师政务处、学务处、刑部以备察核”,同时“选派明习法律人员及外国游学毕业者充当教员,分门讲授。”
这样,不仅为地方培养了急需人才,也有利于改变地方不能依法办事的陋习。
上述附片也得到了批准,并且发文全国。有些省份施行得力,效果颇佳。尤其是沿海地区,迅速培养了一批可用人才。
在沈家本、伍廷芳的主持下,经教务提调(曹汝霖、董康)、文案提调(许受衡、王仪通)、庶务提调(周绍昌)及诸多教员的共同努力,京师法律学堂的首期学员经过3年的学习,即将毕业。
伍廷芳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调任驻美公使,于是沈家本先生为学员毕业考核,单独给朝廷上了一份题为《奏为法律学堂学员毕业届期应请考验折》的奏章。
这份奏章首先说明:原来承诺学校办成后交学部管理,现在学部已经奏呈获准,仍由刑部管理,因此沈家本以管理法律学堂事务大臣、法部右侍郎身份启奏。
这是对并非刑部把持学校管理权的表白。当时,正有人参劾沈家本把持刑部大权。因而这一表白,也是对这些参劾的某种回应。
奏呈的事务主要是学员已经完成3年学业,请求派员考核并确定毕业分配与奖励办法。同时,沈家本还进呈了另一份奏章,请求对在法律学堂表现突出的监狱专修科教习、日本法学博士小河滋次郎予以奖励。小河滋次郎因而获得了清王朝三品顶戴的奖励。
从这几份奏章中,人们可以感受到清王朝晚期的新政与改革,在贪腐成灾的大环境中,在新旧思维、势力的博弈下,是何等艰难。而沈家本即便有大无畏的精神、老道的政治经验,但要把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办好,要经历何等的艰辛。
(沈厚铎退休于中国政法大学,系沈家本四世孙。)
责任编辑: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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