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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
通讯员 石玥
5月16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娱乐活动致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某娱乐中心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
2022年8月,原告小萍(化名)与同学一行六人(均为15周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购买“逃生之电锯惊魂”密室逃脱游戏。
游戏开始前,小萍应店家要求签署《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书》。游戏期间,她根据任务单独进入一间独立的密室,室内无任何光源。被告工作人员扮演“电锯狂魔”手持道具欲推门入室,小萍为抵御其进入,用左手撑抵房门,二人“对抗”过程中小萍左手手掌受伤。小萍立即与工作人员联系,告知受伤事宜,但游戏并未中止。
游戏结束后,小萍等人离开被告经营场所,并由其母亲陪同前往医院诊治,经影像检查诊断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当日予以石膏托外固定治疗。后小萍入院接受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固定术手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小萍是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经营者、管理者对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及行业要求对剧本脚本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亦未作出显著提示;在游戏过程中,对于未成年玩家,未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坚持要求小萍佩戴护腕,在小萍用力抵门阻挡进入时未能控制推门力度,导致小萍手部受伤骨折;游戏结束后,被告明知小萍在游戏中受伤,未能及时询问查看伤情、代为通知家长或陪同就医。因此,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要求,在事前、事中、事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书》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化协议,且相关约定旨在对小萍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条件免除被告方的责任,该免责协议应属无效,不能免除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小萍人身损害,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密室逃脱作为一种新兴娱乐项目,近几年来发展较为迅速,也颇受青少年欢迎,但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江苏首例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受伤索赔的案件,该案判决旨在准确把握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强调经营者面对未成年游戏参与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为经营者划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前提和保障范围,引导剧本娱乐行业规范经营,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预防和减少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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