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8 证券简称:广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3-041 号
(资料图)
公司债券简称:21 穗发 01、21 穗发 02、22 穗发 01、22 穗发 02
公司债券代码:188103、188281、185829、13772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
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30 日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 36,620,288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544,055,525
股 扣 除 公 司 回 购 专 户 的 股 份 36,620,288 股 后 的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01,487,047.40 元。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公司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年度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因此,
实际分配的现金股利为0.20元/股。
=3,507,435,237股。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507,435,237×0.20)÷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8元/股)÷(1+0)
=前收盘价格-0.19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利润分配,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
国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长电
宜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
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
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0-37850968
联系传真:020-37850938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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