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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下乡与流转土地近来备受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部分下乡资本带来人才、资金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存在炒地、伤地等行为。如何规范工商资本土地流转?怎样防止流转土地“非粮化”?流出土地的农户利益如何保障?这些看似不同但却密切相关的问题,需要统筹考虑。
土地是农业农村最具价值的生产要素,也是资本下乡中最易产生问题的一环。资本天然是逐利的,在下乡企业和普通农民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对其行为没有约束,就可能会给农村发展带来风险隐患。所谓约束,核心要义是规范社会资本租赁和使用农地的行为。事实上,鉴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许多国家都有规范和限制工商企业直接经营农地的法律规定,在监管方面也有较成熟的经验。
正如一些报道所显示的,很多经营主体反映,每亩耕地流转租金超过千元以上,种粮收益就会急剧减少,改种经济作物的动力就会增强,会助长耕地非粮化。更要警惕的是,一些资本对土地有急功近利倾向,有的炒地,放任闲置、待价而沽,有的伤地,损害地力、破坏生态,有的经营不善而毁约跑路,导致农民租金打了水漂。上述现象在其他主体流转土地时也有可能发生,不过,因社会资本涉及土地广、农户多,尤其需要格外关注。
资本下乡自然要谋求盈利,这本无可非议,但也不能排斥原有的农业经营主体,不能挤占农民增收空间,不能“富了老板,亏了老乡”。任何经营主体,要想在农村办好产业、成就事业,必然离不开农民的支持。资本下乡不能浮躁,不要盲目跟风搞产业扩张,而要认清产业形势,尊重农业规律,特别是要处理好与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对下乡资本来说,与粮争地、与民争利,不仅政策上不允许,现实中也行不通。在农业生产方面,工商资本有优势,也有不足,有适合的领域,也有不适合的领域,应扬长避短,带动农民共同做好产业链文章。
资本流转土地是一种市场行为,风险应对不妨采取市场化手段。一种是引入保险机构发展土地流转履约保险,政府补贴保费,如果承租方违约,流出人受到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付。一种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处置基金,地方财政出资成立国有农业投资公司,在签约时分类收取风险保障金,对业主退租的大宗土地兜底处置风险。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对流转面积较大、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设立风险保障金。
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落实法律精神,地方政府要加快完善企业经营能力审查、信誉档案、信用担保等细则,健全奖惩机制。比如,企业按时支付农民租金,加大农田设施投入,对提高地力、保护生态有贡献的,政府可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与信贷支持。反之,对非法占用土地、拖欠农户租金或破坏农田生态环境的,应建立违约惩罚机制,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在流转土地方面,现行政策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全国涉农县区大多已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平台,可为流转土地提供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等服务,要引导企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流转土地。
要说明的是,为资本下乡立规矩,并不是限制农民流出土地或是捆住守法遵规经营主体的手脚。目的还是要让社会资本更有信心扎根农业、长期投资,农户也可以放心流出土地、收取租金、保障生计、分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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