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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
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对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对有的犯罪则规 定了一定幅度。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 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 节决定罚金。也就是说,罚金刑确定的基本根据是犯罪情节,因为犯罪情节 的轻重体现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罚金数额,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使得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受到相应 惩处。
另外,根据《财产刑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 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 不能少于五百元疽’据此,本书观点认为:确定罚金数额的基本依据是犯罪情 节,辅助依据是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所谓“犯罪情节气主要是指犯罪后果、犯罪对象、违法所得多少、犯罪 手段、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造成损失的大小等,重点是犯罪手段、犯罪后 果、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如果手段卑劣,有贪财动机又损失较 大,可以认为情节严重,罚金数额应多一些,反之应少一些,做到罪刑相适 应,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 一个考虑的因素。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 罪分子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不利,同时由于罚金刑无法得到实 际执行,也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罚金数额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 到经济惩罚,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
之所以要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是因为罚金刑与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等自由刑不同,由于罪犯的财产状况不同,刑罚所发挥的作用会有显 著差异。无论罪犯的情况如何,自由刑都会剥夺其人身自由,刑罚的作用是相近的。但是,对于有数千万财产的罪犯和数万财产的罪犯,均判处10万元的罚金,罚金刑的适用陷入实质不公正的局面。因此,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罚 金刑执行的需要.在判处罚金前宜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 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 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在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被告人当前的财产状况,即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的数额,这对于确定罚金数额有关键作用。(2)被告人的收入状况.对于被告人虽然财产较少,但正常收入较多的,对于罚金数额的确定也会有 影响。因为,罚金一次难以缴纳的,可以分期缴纳.在确定具体数额时也可 以适当考虑罪犯的预期收入。(3)其他对被告人经济状况有影响的因素。除 了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外,其他的因素也可能对其经济状况有影响.应当在确定罚金数额时综合考虑。例如,被告人需要抚养年幼的孩子和无经 济来源的老人的.被告人身患重病的.这些因素也应当作为确定罚金刑数额 的因素。
对被告人经济状况的调查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实现:(1)由公检法机关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实际上,对被告人经济状况的调査,最适 宜在审判前,即在侦查、审査起诉阶段进行。主要考虑是:其一,在审判阶 段进行调查,由于审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很难自行或者委托部门提供一份客 观全面、确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容易导致调查流于形式,甚至失真失实。其 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査取证时,可以顺带对其经 济状况进行调查。其三-检察机关对罚金刑适用提出量刑建议的,就应当同 时提供调查报告,因为这是其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在实践中,法院应 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他们更多承担起这方面工作, 减轻审判的压力,也确保罚金刑裁判更符合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罪责刑相适 应原则的要求。(2)注意听取辩方关于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反映和相关材料。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关于被告人经济状况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利益考虑,此种材料必然会反映被告 人的经济状况有限,一定程度上真实性难以保证,实践中要慎重审査-以免 采信失实的材料,从而导致罚金数额过低的情况出现。
冂凵()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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