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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饮水健康。桶装纯净水备受欢迎,其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标准等国家规定有明确标准和制作流程,但仍有“小作坊”私自生产销售桶装纯净水,从而引发纠纷。今天,来看河南省睢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法官是怎么判的。
李某在村里经营一家小卖部,多年顺带销售自家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生产的桶装纯净水。2021年9月,公安机关对其纯净水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抽样送检,经检测,5桶纯净水均含有铜绿假单胞菌,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规定的国家标准。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说明情况,公诉机关以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铜绿假单胞菌不属于致病微生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咨询相关专家,专家意见为铜绿假单胞菌严重超标,可能引起中耳炎、胸膜炎、败血症等疾病。还可能引起婴儿严重的流行性腹泻,能够认定案涉桶装纯净水“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等规定,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办案法官提醒,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国家许可资质及应达到的标准,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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