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黄小殷 通讯员/张雅慧印强王晨旭)3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提振消费信心,服务高质量发展”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其中,一则因差评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引发关注。买家发布差评言论后遭卖家起诉,卖家提出在报纸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等要求。最终,法院驳回卖家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买这个把手你得当祖宗供着才行!”
买家给差评后遭卖家起诉
(资料图)
在该案中,买家李某在王某经营的网店购买黄铜拉手,之后李某因对该产品不满意发表差评,内容包括“买的这款把手比别人家贵,当时跟卖家沟通了说退我差价,让我必须好评才退,好评是消费者自愿的,还要卖家逼迫着发吗?恶心!很让人反感!”“刚安装第一天变黑了,卖家说正常,让用抛光膏处理说送我一个……我不要这几十块钱也要让消费者知道,这个把手你得当祖宗供着才行!”“……无良商家!曝光你!”等。
卖家王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评价,并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消费评价有助营造公正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
卖家应理性看待,完善自身产品质量
法院认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王某系案涉网络店铺经营者,李某系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李某在网上发表消费评价的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李某发表“差评”内容主要针对案涉产品变色问题进行描述,并配有相关图片,未有证据显示评论配图严重失实,故对王某主张有关李某捏造相关产品质量描述的主张,不予采纳。尽管李某在发表差评时使用了“很让人反感”“恶心”“这个把手你得当祖宗供着才行”“曝光你”等用语,但该内容仍然是针对案涉产品进行的情绪性表达,且评论内容未披露王某姓名,也未对王某个人的品格、信用等进行负面评价。故不足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驳回卖家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电商评论机制作为一种信用机制,消费者的真实评价有助于营造公正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保障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网络交易和平台经济发展。
如果消费者的差评并非为了诽谤或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经营者应理性看待消费者的差评,并予以必要的容忍。同时也应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而不是以删除差评或者诱导好评等方式消除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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