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私募乱象被揭示。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剑指债券交易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指出,注意到有私募存在高集中度接盘弱资质信用债;暗箱操作,涉嫌不正当交易;涉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涉嫌利益输送,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涉嫌公开募集等五大问题。
一直以来,债券市场里部分中小私募为帮低资质企业融资而大搞利益输送、价格操纵、结构化发债等违规行为,破坏市场秩序。
【资料图】
近期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时就明确表示,要规范私募的债券投资行为,禁止管理人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收取返费等违规行为,要加强投资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促进规范运作。
监管揭盖违规问题
据悉,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私募机构向大量高龄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相关私募基金以债券面值重仓买入由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第三方指定的单一弱资质信用债,流动性风险及涉众风险突出。
根据《通报》,监管此次发现五大典型问题。有私募机构大量募集个人投资者资金并重仓持有单一弱资质信用债,资金期限与底层资产期限不相匹配,容易导致债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向个人投资者传导。
相关私募在购入信用债的交易对手方由债券发行人或者相关证券从业人员指定,而非通过市场化询价流程确定,且始终按照债券面值购买债券,脱离债券公允价格,损害了债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价格传导机制。
资本市场的公平性也被违背。深圳局注意到,有私募分批次以债券面值买入单一债券,买入时点该债券公允价格明显低于债券面值,导致按照公允估值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持续折损,出现早期和后期投资者之间到期收益率差异较大的情形。
部分债券交易行为还涉嫌利益输送。有私募机构从业人员通过该模式购买弱资质信用债,协助有关债券发行人滚续发行增量债券,或协助部分证券从业人员获取债券发行人增量债券承销业务,滋生利益输送、廉洁从业问题。
此外,相关私募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阶段,通过微信公众号,以“固定收益投资”的名义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涉及个人投资者数量众多,特别是高龄投资者占比高,且运作管理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基金单位净值。
为此,深圳证监局表示,坚持私募姓“私”,私募机构及其销售机构均不得直接或变相突破私募“非公开化”要求;不得以“固定收益投资”“零风险”为噱头,向投资者明示或者暗示所投资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
私募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债券交易价格与债券公允价值出现大幅偏离,防范早期与后期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益率出现大幅差异。
此外,私募应坚持廉洁从业,不得与外部机构或个人“串通”,将私募基金作为通道或工具,以损害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为代价,为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发行或承销业务便利,并牟取私利。
深圳局还谈到,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私募债券投资行为将迎监管重拳
事实上,上述深圳证监局提到的问题正是债券市场私募基金领域中常见的突出现象。
多名债券圈人士表示,部分中小私募基金为帮低资质企业评级较低的城投公司融资,可能会搞利益输送、结构化发债,涉嫌价格操纵、自融等违规行为。
近期结束征求意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就被市场指出可能是“史上最严私募新规”,或能解决债券市场的灰色地带。中基协称,此次重申、明确规范债券投资行为,要求分散投资,促进规范运作。
首先,征求意见稿针对“结构化发债”和“收取融资顾问费用”行为明确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费用。
而更重要的是,该征求意见稿还对债券投资集中度提出限制,即“双10%”与“双25%”规定。此举被债券圈内人士认为影响力较大,剑指结构化发债乱象以及预防城投债投资风险。一名私募基金人士解释,若私募帮低资质城投平台结构化融资,容易出现高集中度问题。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到,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方正证券分析师表示,这是继今年1月13日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来,监管再次对结构化发债进行约束。近年来, 结构化发债规模快速扩张,并积累了一定风险。监管层对结构化发债的政策监管也逐步趋严。据悉,部分财政相对较弱地区的城投平台市场化融资难度较大,进而对结构化发行产生较强依赖性。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