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正式上线,用于个人远端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用户可以填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昨天根据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问题,进行了统一回答。其中,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表示,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此外,纳税人如果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问答
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月份如何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单位申报2019年1月支付所得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两种:通过扣缴客户端网上办理纳税申报,这种方式申报较为方便快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此外,12366提醒扣缴单位,纳税人在单位已经发放了1月份的工资,且扣缴单位1月份已扣缴的税款还没有申报的情况下,纳税人又填报或更新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一情况,扣缴单位要注意,切勿回到1月份申报表的填报界面再次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菜单按钮。
以免因为获取了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申报表重新进行税款计算,从而与之前计算的扣缴税款不一致,影响2月份申报办税的准确性。
为防止误操作,建议扣缴单位使用扣缴端软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的计算后,将可扣除额的数据导出进行备份。若因后续误操作又重新生成了可扣除额,则可以通过重新导入前期的备份数据恢复到以前计算的扣除额状态。
为何单位查不到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有用户发现,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扣缴单位却没有获取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对此,12366解答称,纳税人完成上述事项后,一般需要3天时间,扣缴单位才能通过扣缴客户端获取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获取不到,需要查询扣缴单位是否已通过扣缴客户端向税务机关报送了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基础信息时,纳税人身份类型是否选择为“雇员”;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所指定的扣缴单位是否正确,是否确实是自己的任职受雇单位;距纳税人的填报时间是否超过3日。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扣缴单位应先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后,再通过扣缴端软件获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错误则需要将该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修改为“雇员”。其余只需核查填写的资料是否正确,然后耐心等待。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选择由扣缴单位申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12366解答称,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自行更新,并告知扣缴单位,请其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通过“下载更新”功能模块获取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也可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点击“修改”功能菜单,更新、导入纳税人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体经营所得怎么缴个税?
而个体工商户业主等主体经营所得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如何申报缴纳经营所得的个税?12366表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各地税务局此前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
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办理:各地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等方式缴纳税款;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个人三方协议或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纳税款;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等方式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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