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重点举措:贷款、返保费、发钱、给补助,企业和职工迎来一场政策“红包雨”。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了《意见》相关情况,并就当前和今后就业工作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支持企业 不裁员企业可返还50%失业保险费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3.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5日表示:“根据统计分析,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充分证明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造就业岗位的强大能力。”
鼓励创业 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15万元的贷款
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3.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
张义珍表示,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将推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等政策,通过共同发力、相互协调、统筹发展,取得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效果。
开展培训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给生活补贴
1.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2.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3.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在职补贴 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
1.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2.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这笔补贴有多少钱呢?初级工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工不超过1500元、高级工不超过2000元。
人社部数据显示,今年1~9月,38万人次领取技能提升补贴6.2亿元。
失业帮扶 大龄劳动者可以申请享受就业援助
1.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2.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4.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政策如何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称,这次文件包括了许多新的政策措施,也有一些新招实招。下一步,抓好政策落地是关键。张义珍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压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并向申请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实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地需要资金保障,要用足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渠道。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专门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定和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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