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28日A股上行的态势看,投资者对前日晚上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表示认同,这也是有望入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股价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原因。
应当说,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并不是全新的概念,此前,中国已经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提法,而且也已经对这些银行实施了特殊的监管框架。所以,《指导意见》只是把系统重要性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以及那些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纳入体系,加厚了中国金融安全底线上的安全垫。
《指导意见》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的规则,其显著特点有三:一是业务全流程;二是行业全覆盖;三是监管全上阵。
它突出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突出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金融管理事务、实务上的综合协调力。其目的在于弥补金融监管短板,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
这应当是一次极其重要的尝试,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次重要突破,
在发达国家,金融稳定问题一直备受重视。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前身就是由G7国家发起的一个合作组织金融稳定论坛(FSF)。2008年金融危机,雷曼兄弟破产倒闭震惊世界;2009年4月2日,G20伦敦金融峰会决定,将FSF成员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并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简称FSB),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促进金融稳定的监管政策和其他政策,解决金融脆弱性问题,并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概念。
针对全球的情况,FSB在2011年11月4日提出了首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一共29家,中国银行在列;此后这份名单每年更新一次,2015年11月4日,中国的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全部入列。FSB设计了一整套机制,确保国际上各种监管标准不会出现竞相宽松的攀比。
G20接受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也意味着G20成员接受金融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原则。随之,G20成员国纷纷建立本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中国也不例外。原来仅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而《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微观审慎监管扩展至全部金融机构。
《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是尽可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二是万一出现问题,需要确保问题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地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
当然,还要防范发生“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这是一个辩证关系的拿捏。按理说,一个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就应退出市场,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是否允许其退出市场?如果不允许,这些金融巨无霸不就“大而不能倒”了吗?这显然有违市场原则。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过程中,华尔街金融巨头“大到不能倒”,消耗了大量政府税收、公共资源和国民财富,引发美国公众强烈不满,甚至爆发“占领华尔街”运动。事后看,一些“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机构,不仅危机前存在误导公众的欺诈行为,而且部分高管赚得盆盈钵满。
正因如此,强力约束金融巨无霸的经营行为,不仅是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责,也是确保社会稳定、公平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当然,这样做不是没有副作用。
比如,确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势必是金融监管环境多元化,而限制了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弱化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尽管如此,还是有必要的。从历史经验看,金融运行效率无需过高,否则可能将是重大风险点。著名的“托宾税”就是希望能够通过减低金融的运转速度而降低金融风险。
事实上,这些年中国金融的运行速度在不断加快,而大量金融杠杆就是金融周转速度过快的结果。比如负债与资产错配的日益严重,都是负债短期化、周转速度过快所致,这样的情况需尽快予以纠正。
还应看到,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很快,使得传统金融机构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把大量金融业务置于互联网平台之上。这当然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过去不存在的问题。
比如,金融风险的传染速度前所未有,小小的一件事会引发轩然大波,“蝴蝶效应”大增。仅以P2P为例,一家很小的公司出事,立即会导致投资者对所有平台产生“无限质疑”,导致整个P2P行业的危机,进而会牵涉与之存在业务往来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层一层地传导下去,后果不可小觑。
因此,单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也许还不够,在互联网已经无所不及、无孔不入的时代,关注金融安全问题必须更加贴近时代特点。金融风险的物理隔离、监管隔离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心理隔离、预期隔离,甚至情绪隔离,这也许是金融审慎监管要重点研究的问题。(钮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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