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集整理了今年1月以来发生的全省典型案例,并逐案剖析事故教训,现向社会公布,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据介绍,这些案例中包括:“酒驾、醉驾”、“货车超长超宽载货、车厢载人”、“小型汽车超员”、“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驾驶证在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车辆”、“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摆放三角警告牌”、“疲劳驾驶”、“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未注意观察避让后方车辆”等违法行为,其中“酒驾、醉驾”等涉嫌交通肇事罪、涉嫌危险驾驶罪成为事故多发原因。
【酒驾、醉驾】
1.2018年1月26日3时50分许,詹某某醉驾驶闽C37**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厦沙高速公路B道22公里 400米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厦门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发现詹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送医院抽血,经检验鉴定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扣留并吊销了詹某某驾驶证,作出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詹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2018年1月16 日20时24分许,李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闽BEW**5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莆田清塘大道与城港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调查,李某某还存在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所驾驶的摩托车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均已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对李某某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依法合并处罚款1580元,行政拘留15日。
3.2018年1月19日9时34分许,范某某驾驶粤S79**9号小型汽车,行经沈海高速公路莆田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扣留了范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并对其作出吊销了詹某某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范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4.2018年2月4日下午,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A37**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建瓯市房道镇路段时发生侧翻,驾驶员宋某某被困车上。消防、公安民警将宋某某救出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检测鉴定,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7mg/100ml,属于饮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宋某某处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进行注销降级。
【警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体视力下降,触觉、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及时、准确判断,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货车超长超宽载货、车厢载人】
5.2018年1月19日16时16分许,连江县交警大队在城关敖江路段执勤时,查获一辆号牌为闽AB7**V的轻型普通货车,车上非法载有8名施工人员及行李,驾驶员拒不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后在民警的教育下,驾驶员夏某出示了驾驶证,并承认驾驶车辆上路时有意污损机动车号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夏某故意污损号牌、货车车厢违法载人、不服从交警检查、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元,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3分。
6.2018年1月18日15时46分左右,南平高速交警二大队一中队民警在京台高速由迪口往建瓯方向巡逻时,发现一辆轻型货车在主车道上摇晃行驶,车上货物有5米高,超出车厢高约2米,货物拖在地上,超长约2米。民警立即用喊话器告知驾驶员控制好车辆,开启双闪警示灯,警车在货车之后压道护送,至建瓯高速收费站出口将其引导驶出高速公路。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后,发现货车运载的是制作沙发用的泡沫板,货物层叠堆积,只有几条绳索简单的捆绑,车厢钢板已被压弯,民警对驾驶员陈某某驾车超高超长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警告处罚,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分。
【警示】货车载货超长、超宽,不仅遮挡车辆尾灯,影响驾驶人视线,而且容易导致会车或转弯时发生刮擦、增加安全隐患。货物捆绑不牢,轻则易导致货物掉落,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重则还会发生掉落货物碰撞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和行人的交通事故。货车后厢未按规定设计安装防护、保险装置,转弯时容易导致人员在惯性和离心力的作用下被甩出车厢,造成伤亡事故。
【交警提示】春季农忙生产活动增多,货车、拖拉机等载货车辆道路运输相应繁忙。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要依法载货,切莫发生车辆超长、超宽载物、违法载人、人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小型汽车超员】
7.2018年2月17日14时52分,泉州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在雅泰路与崇宏街交叉路口查获机动车号牌为闽CF306K的小型汽车,发现该车核载5人,实载8人,包括多名儿童,并闻到驾驶员崔某身上有酒味。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崔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对超员20%以上违法行为,罚款200元,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警示】客车超员不仅会让车身加重,降低车辆安全性。其次,超员导致车内人员拥挤,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还可能导致伤亡人数增大。
【交警提示】驾驶员驾驶车辆所载人数不得超出核载人数,没有固定的座位存在很大的人身安全隐患,而且会挤占驾驶人的安全操作空间,给行车安全造成影响。广大驾驶人切勿超员行驶。
【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
8.2018年1月12日5时,邱某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豫P88**2的重型厢式货车,行经沈海高速A线2170公里 600米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碰撞前方由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号牌为鄂C97**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邱某某车上乘员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示】高速公路行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极易造成追尾事故,轻则导致车辆受损,重则将酿成群死群伤的惨祸。
【交警提示】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应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切勿超速或超低速行驶。
【驾驶证在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9.2018年1月18日19时许,龙岩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岩前中队民警在长深高速闽粤执法站执勤时,接到集成指挥平台预警,一辆闽H牌号的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对其该车实施布控,并成功拦截。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时,驾驶员谎报一个名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企图蒙混过关。后经民警调查核实,确认驾驶人为叶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叶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13年被依法吊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汽车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警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交通法规,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切勿存有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车辆】
10.2018年1月10日15时55分,龙岩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下洋中队执勤民警在莆永高速公路闽粤执法站检查时,发现一辆机动车号牌为鄂FLG**6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出示的徐某宏驾驶证照片与该驾驶员不相像。经进一步查实,驾驶员实际姓名为徐某齐,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M”,且驾驶证已被扣留。徐某齐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人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合并处罚款185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警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不具备临时处置紧急情况的技能和心理状态,且一旦发生事故,将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交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获得驾驶资格后再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车辆上路行驶。
【疲劳驾驶】
11.2018年1月14日23时52分许,崔某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皖C38**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永安北往吉山枢纽方向行驶,行至长深高速(闽)A道3040KM 600M路段时,因过度疲劳,车辆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号牌为赣L31**3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警示】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疲劳,疲劳后继续驾驶机动车,易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疲劳驾驶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行车前要保持充足睡眠,切勿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摆放三角警告牌】
12.2018年1月15日17时45分许,危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HQ5**6的小型汽车沿京台高速从南平往福州方向行驶,因机动车汽油用尽导致在行驶过程中车辆熄火,停在黄坑隧道内超车道上。故障发生后,危某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摆放警示牌,且未开启双闪警示灯警示。17时50分许,巫某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HG3**6的小型汽车途经该路段时,突然发现停在隧道内车道上的闽HQ5**6的小型汽车,巫某紧急刹车避险,导致跟随其后由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CA0**8号小型汽车紧急刹车不及,追尾碰撞闽HG3**6号小型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危某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
【警示】在普通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应将三角警示牌放置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在高速公路上,则要在150米外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若遇雨雾天气,还得将距离提升到200米。
【交警提示】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请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以防后车追尾或二次事故的发生。
【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未注意观察避让后方车辆】
13.2017年12月13日15时10分,谢某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JAY**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上高速从湾坞往福安方向行驶,因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避让后方车辆,导致车辆碰撞由许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号牌为闽JFR**6的小型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谢某某未按规定变更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
14.2018年1月2日7时45分许,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KB0**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平潭金井湾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平潭人民法院门口时,右转弯影响在右侧同向正常行驶的魏某驾驶的机动车号牌为闽AZH**6的二轮普通摩托车,导致魏某为避让林某某的车辆碰撞路边花圃,造成魏某受伤以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警示】不按规定变更车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依法处100元罚款。
【交警提示】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确需变更车道,应注意观察,并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通行和车辆,确需变更车道应预留必要的变道提前量,避免因速度差引发碰刮事故。
关键词:
福建
警方
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