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教育局发布《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幼儿园举办者条件、选址要求、园舍基本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办园规模、师资配备标准、保教基本要求、卫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设置申请、有效期等11个方面提出明确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社会资本举办的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
在园舍要求方面,建议3班总建筑面积要在796平方米以上、6班总建筑面积要在2193平方米以上、9班总建筑面积要在3145平方米以上、12班总建筑面积要在4003平方米以上,并在园舍内应设有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幼儿厕所(男女分开)、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办公用房等。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有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其中,活动室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每班幼儿厕所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市教育局说,尽管“十二五”期间厦门共新增公办幼儿园99所,新增3万个学位,但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及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适龄入园儿童迅速增加,幼儿园学位供给不足问题突出,预计近年内厦门就将迎来幼儿入园高峰。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缓解学位供给不足问题,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多部门联合出台了《暂行办法》,为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提供制度保障。《暂行办法》的一个主要创新点是,对改建幼儿园达到消防技术标准,但用地性质为非教育用地的,规划部门无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依法申办消防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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