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蒋雅琛)记者昨日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福州市景区价格行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信用管理作出规定,元旦起执行,有效期5年。节假日期间提价等13种行为将被“拉黑”。
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红色旅游景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游览场所。
规定将景区及相关服务价格信用行为分为价格守信行为和价格失信行为。价格失信行为包括13种,例如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内,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等重要服务价格;未经批准设置园中园门票;区别境内和境外游客、本地和外地游客等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等。
价格失信行为根据失信情况分为一般价格失信行为、较重价格失信行为和严重价格失信行为3个等级。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被列入严重价格失信程度,5年内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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