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2日电(黄雪玲)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报告中10余次提到科技、50余次强调创新。
21日,记者从福州市科技局获悉,《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于近日正式出台。
记者了解到,《措施》全文分五个部分十八条,从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和完善评价监督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五个方面提出激励措施。
《措施》通过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方、输入方进行奖励,激励在榕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平台将科技成果在福州转移转化。另外,还新制订了对在榕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进行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强调对福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榕转化的给予补助,对新建、新认定和经国家、省考评优秀的在榕研发平台给予奖励。
同时,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给予不低于70%的奖励;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措施》对技术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成效奖励和激励创业孵化体系完善。新制订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和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奖励;对在榕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合约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奖励。强调不断完善福州市创业创新体系建设,按照福州市“创新十条”政策给予奖励。
《措施》还明确了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及转化收入的处置权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进行明确。
此外,《措施》提出加强对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要求。强调福州市校地合作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发挥作用,作好与福州市签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落实。强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福州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为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分配政策,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推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等奠定了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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