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今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529个,涉及居民5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2025年,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
根据《实施意见》,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将2001年至2005年底前建成的小区纳入改造范围但不得超过限定的比例,具体比例限值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确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之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对基础类改造内容,坚持应改尽改。对有条件加装电梯的,应当纳入改造内容。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标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
为合理共担改造资金,《实施意见》提出了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支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5条措施。同时,要求统筹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商务、体育等方面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各地可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予以支持。(陈淦璋)
关键词:
城镇
改造
完善
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