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以下简称《数字经济分类》),并于当日起正式实施。自此,我国数字经济核算有了统一可比的统计标准、口径和范围。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数字经济核算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为准确衡量数字经济的规模、速度、结构,必须首先研制出科学合理的数字经济统计分类标准。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本次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我国关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以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的统计需求。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字化转型正在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对世界经济、政治和科技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鲜祖德表示。
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新一代数字技术创新活跃、快速扩散,加速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深入融合,有力支撑了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对于如何界定“数字经济”这一概念,鲜祖德介绍,《数字经济分类》以相关文件为指导,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将数字经济界定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数字经济分类》将数字经济产业范围确定为:01数字产品制造业、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字要素驱动业、0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
对于《数字经济分类》及时出台的意义,鲜祖德表示,《数字经济分类》客观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的科学内涵和内在规律,对于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步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定期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核算工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目标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借鉴国内外有关机构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方面的研究经验,基于《数字经济分类》,探索开展我国数字经济全产业的核算工作。”鲜祖德说。(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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