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近日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由设区的市制定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地方性法规。
龙岩,又称闽西,是著名的革命老区,是原中央苏区核心区。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闽西进行了伟大的革命实践,形成了古田会议精神、才溪乡调查精神、苏区精神等一系列伟大的革命精神。据统计,龙岩市共有革命遗址410处,可移动馆藏革命文物34272件(套)。可以说,龙岩1.91万平方公里土地上,遍布着丰富多样的红色文化遗存,镌刻着红色的足迹和不灭的荣光。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保护措施急需加强。
2016年,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将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纳入龙岩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7年年度立法计划,并于今年年初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
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振春告诉记者:“从全国来看,目前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单行法律法规欠缺。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指向的都是一般性文物,没有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作出专门性规定,对红色文化的保护不具有特定性,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托,因此,我们制定出台了这部地方性法规。”
如何把闽西大地上这些伟大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红色文化真正传承好、发扬好,利用好?在此次获批的条例中,就能找到答案。
条例共6章41条,对红色文化遗存认定的程序、名录管理等内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具体事项,公众开放和研究、教育、文旅等保护性利用,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据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拓展了“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将重大历史事件、革命活动和机构的旧址、遗址,重要革命历史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革命历史人物形象、遗物、音像资料等,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的文字、图片、舞蹈、词曲、标语、口号等,其他物质和非物质的红色文化表现形式全部纳入“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
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同时,条例还立足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红色文化遗存资源,打造红色文化品牌。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着歪曲“红色经典”、贬损英雄的不良风气,混淆是非、模糊美丑、不分善恶,引起了社会公愤。为此,条例专门对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作出规定并严格处罚,对单位最高处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两万元的罚款,发挥震慑力,遏制不良风气蔓延。(吴亚东 傅加斌)
关键词:
龙岩
范围
红色